作者:谭小芳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遭遇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商标被注册为域名;2.商标被使用于企业名称;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4.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这几种情形并不是单独的,有时候会同时出现在同一案件中。随着电子商务的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地以综合化和新类型化的形式出现,商标案审判也出现了三难。 “一难”——商标保护管辖确定难。审理商标侵权行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三个所属地的法院。如何确定电子商务行为的侵权行为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并无明确规定。海淀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行为地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确定规则亦可适用于商标权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会涉及商品的交付,该交付的结果意味着一定行为的完成,应当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该地点亦属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 “二难”——侵权主体判定难。依据证据规则,往往需要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起证明责任,当事人一般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践中困难重重,原因在于电子商务以往缺乏实名制。如在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均因备案信息与被告名称不符而主动撤回起诉。好在工商部门出台的网店实名制规定对解决这一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难”——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难。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行为,故一般不会发生因商品销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权行为,其行为大多是间接性的帮助行为。何种帮助构成间接侵权?按照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而其中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明知和应知是重要的标准。“明知应知标准”实际上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法院需要通过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如是否是驰名商标等。 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多数企业的商标等同于品牌标识或名称,品牌标识和商标没有多大的区别,从这个角度来看,商标应该属于品牌管理范畴,我们常见到一些产品品牌标识旁边打上TM或R图样,就是表示这个产品品牌标识或名称正在申请注册或正在接受商标法保护。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如今,很多企业忽视了商标的意义,并将其搁置在企业工作的边缘上,没有意识到商标是企业最具有持续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这种商标战略和企业远见的缺失,使得许多企业遭遇到很多商标法律风险和品牌发展难题,甚至陷入经营困境,难以自拔。 回想过去几年中,谭小芳老师接触过不少过关于中国知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导致品牌资产损失巨大的新闻信息,这些沉痛的教训也曾经唤醒过一些企业的品牌商标的保护行动,但时至今日,我们依旧看到不少关于品牌商标侵权的事情时有发生,由此可见,企业对品牌的重视程度依旧不够,无论是品牌的塑造还是品牌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还很漫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