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的后续程序主要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变更、续展、删减、放弃、注销等业务。 后期指定 (1)后期指定的定义 后期指定指由于一个商标国际注册原来没有在一个缔约方发生效力(比如在国际注册申请时没有指定该缔约方,或者原来指定了该缔约方,但是被终局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放弃),该商标权利人向该缔约方申请对该国际注册给予保护,这种申请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2)后期指定的原因 一般来说,不是所有申请人在第一次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的时候都指定所有的缔约方。申请人不指定所有缔约方,可能出于经济或市场的原因,也可能是申请人在原属国还没有获得基础注册,还可能是有些缔约方当时还没有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以下简称马德里体系),或者虽然加入了马德里体系,但是和申请人的原属国分属不同的条约。随着申请人业务的不断拓展或者其他情况变化,申请人如果准备将商标保护延伸到其他国家,可以选择提交一份新的国际注册申请,或以原有国际注册为基础提交一份后期指定申请。 申请人申请后期指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国际注册被指定缔约方终局驳回或被宣布无效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申请人想尝试一下是否可以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商标注册。 (3)后期指定的条件 后期指定的申请人资格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相同,被指定缔约方与申请人的原属国必须加入相同的条约。申请人可以依据同一个国际注册进行多次后期指定,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条件是商品或服务不能超出原来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 后期指定必须缴纳规定的费用。依《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指定任何缔约方,后期指定必须由注册人缔约方的主管局提交;依《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指定任何缔约方,后期指定可以由注册人缔约方的主管局向国际局提交,也可以由注册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4)后期指定的优点 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相比,后期指定的基础注册费仅为300瑞士法郎(国际注册为653瑞士法郎或903瑞士法郎),而且后期指定无须缴纳与类别数目有关的附加注册费。 后期指定的另一优点是可以具有与原国际注册相同的申请号。同样的申请号可以方便申请人管理自己的商标,在国际局网站查询时更加快捷,在办理诸如续展、变更、转让等后期业务时也更简便。 (5)后期指定时应用的语言 如果原国际注册申请受《协定》约束,而后期指定依然受《协定》约束,那么后期指定申请只能使用法文;如果原国际注册申请受《协定》约束,而后期指定受《议定书》约束,那么后期指定申请可以选择使用英文。比如,我国申请人原国际注册只选择了纯《协定》国家阿尔及利亚,那么原来的国际注册只能使用法文;如果该申请人后期指定选择了一个纯《协定》国家埃及,那么这次指定依然受《协定》约束,也只能使用法文;如果该申请人再次后期指定了法国,则该指定受《议定书》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文申请表格。 (6)后期指定需提交的表格和文件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应当提交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中文书式二)和外文申请书(MM4表格)各一份;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仅需提交外文申请书。申请人在提交表格的同时需提交一份原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代理委托书。 我国商标局对来自国内的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程序与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形式审查合格的后期指定申请,由商标局提交国际局。国际局对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后期指定申请通知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 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的主管局将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与前文所述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审查程序一样。根据适用条约的不同,后期指定的驳回期限分别为12个月或18个月。驳回期限计算的起始日为后期指定申请书上载明的通知日期,该通知日期是国际局将后期指定申请转发给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日期。 后期指定日期为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的日期,如果申请是通过主管局提交,且国际局在原属国主管局收文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后期指定申请的,则主管局的收文日即为后期指定日期。 (7)后期指定的有效期 后期指定的有效期从后期指定申请提交日期开始计算,到该后期指定所依据的国际注册的有效期终止日为止。这意味着,从该国际注册第一次续展时起,后期指定和该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才会统一。从这一角度来看,后期指定的有效期是后期指定的一个缺点。比如一个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从2008年6月30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止,而在2018年6月29日,该国际注册的权利人提交了一个后期指定申请,那么,他的后期指定的有效期只有一天。为此,他需要在续展的时候将商标在原来国际注册指定的国家连同后期指定的国家一同续展。 (8)后期指定的费用 后期指定基础注册费为300瑞士法郎,被指定缔约方加收补充注册费、附加注册费或单独规费。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局加收1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 转让 (1)转让的定义 转让指国际注册所有人将其国际注册商标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转让可能基于许多原因,比如基于一个转让合同的效力或一个司法判决,但是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通过马德里体系办理的程序和表格都是相同的。国际注册商标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商标在全部被指定缔约方、全部商品和服务上的转让;部分转让则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或者仅涉及部分被指定缔约方。在转让被国际局登记核准前,商标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 (2)转让的条件 受让人应当在马德里条约(包括《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内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住所,或为缔约方国民。如果受让人完全不具备这些资格,国际注册商标权不得转让。此外,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属的缔约方必须加入了相同的条约。如果受让人为多个,那么每个受让人都需满足上述条件。 (3)转让时需提交的表格和文件 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时,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填写MM5表格。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除外文申请书外,还应当填报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式二),并提交国际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代理委托书。 (4)转让需注意的问题 国际注册的转让申请可以由转让人提交,也可以由受让人提交。如果由受让人提交,中文申请书中必须经转让人签字或盖章,该签字或章戳必须与国际注册商标现有权利人的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国际注册是第一次转让,那么申请书中的签字或章戳就应与国际注册申请人的一致;如果是转让后的再次转让,就应与原受让人的一致。国际注册商标的基础注册或申请是否转让并不影响其国际的转让。 (5)国际局的工作 国际局收到转让申请后,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予以公告,并将该转让申请通知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后者依法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6)转让的费用 办理转让申请应当缴纳相应费用。无论国际注册指定了多少国家,也无论申请包含了多少个类别,每件国际注册转让申请均收取177瑞士法郎。我国转让申请人若通过商标局办理转让,商标局加收150元人民币手续费。 (7)转让的驳回 一般而言,商标转让不要求将连同商标一起转让。但有的缔约方要求转让人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我国就有这样的要求,绝大部分被驳回的转让申请也都是基于这个原因。各缔约方主管局对转让申请的驳回期限为国际局通知该主管局之日起18个月。 注册人名称和地址变更 注册人名称和地址变更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填写MM9表格。我国变更申请人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除填报外文申请书外,还应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式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还有国际注册证复印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变更的核准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代理委托书。 国际局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通知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予以变更。 办理变更申请应当缴纳相应的费用,无论国际注册指定了多少国家,也无论申请包含了多少个类别,每个国际注册变更只收取150瑞士法郎。我国申请人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局加收15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 续展注册 续展注册指延长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行为。《协定》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国际局将非正式地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续展事宜,包括有效期届满日期。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之前申请续展,国际局会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仍未申请续展的,国际局将注销该国际注册。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权利得以延续10年。 续展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填写MM11表格。我国申请人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除填报外文申请书外,还应填报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式二。 国际局收到续展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通知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继续对国际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办理续展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依其意愿委托代理人办理。我国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国际局和商标局将与代理人直接进行通信联系。 办理续展申请应当缴纳相应的费用。 删减、放弃及注销 (1)删减、放弃及注销的定义 删减(limitation)是指申请人在所有或部分缔约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限定。 放弃(renonciation)是指申请人放弃在部分缔约方对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保护。 注销(radiation)是指在所有缔约方对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进行注销。 (2)删减、放弃及注销的后果 删减不会在国际注册簿上删除商品或服务,其唯一后果是:删减后的商品在相关缔约方不再被保护,但即便在所有的缔约方删减了商品或服务,以后申请人还是可以通过后期指定的形式将这些商品或服务重新指定。由于被删减的商品或服务依然记录在国际注册簿上,因此在续展的时候,仍然要对这些商品缴纳规费。放弃也是同样的道理,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对被其放弃的缔约方的后期指定。 我国申请人申请删减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办理。我国申请人申请注销、放弃国际注册商标的,如果涉及《协定》缔约方,申请人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删减应填写MM6表格,放弃应填写MM7表格,注销应填写MM8表格。 我国申请人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除填报外文申请书外,还应填报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式二。 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通知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依法对这些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删减的驳回期限是18个月。 我国申请人办理放弃、注销、删减申请的,可以依其意愿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的,国际局和商标局将与代理人直接进行通信联系。 办理删减申请应当缴纳相应的费用,每份删减申请的费用是177瑞士法郎,而放弃和注销申请是免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