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公司简介 | 新闻动态 | 商标注册 | 国际注册 | 商标评审 | 商标监测 | 维权打假 | 商标超市 | 商品分类
商标公告 | 审查标准 | 图形要素 | 商标展示 | 驰名商标 | 品牌策划 | 著名商标 | 商标知识 | 版权知识 | 专利知识
版权登记 | 企业登记 | 海关备案 | 政策法规 | 书式下载 | 在线留言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 代理合作 | 商标论坛
请输入关键字:   QQ QQ在线咨询 EMAIL 联系我们 CONTACTUS 联系方式
 
大连市著名商标申请与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保护著名商标,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连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公众所熟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均可以申请认定为大连市著名商标:
      (一)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二年以上;
      (二)在本市或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达到优质标准,并能长期保持稳定;
      (四)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近两年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推荐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推荐认定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并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四)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以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第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下半年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次年上半年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八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保持著名商标称号的,应在期满三个月前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著名商标难以保持信誉的,其注册人可自行申请注销其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 用于认定著名商标的工本费、公告费等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并指定专人对取得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予以具体帮助和指导。
      标有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后,除其注册人外,禁止他人用作企业字号(商号)或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及其商品上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定期印发“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录”,抄送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著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被评为大连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申报国家驰名商标。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在转让、办理使用许可或变更有关认定事项时,其注册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一)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时弄虚作假或者串通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未经认定,伪称著名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他人著名商标的名称作自己的企业字号(商号)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纠正;
      (四)擅自使用他人著名商标及其商品上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取得著名商标的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BVI公司注册东莞工商注册注册香港公司工商代理香港公司注册注册公司流程..更多的友情链接

电 话:010-51269896 400-697-8806
传 真:010-68471571

EMAIL:68tm@163.com   68tm@sina.com
http://www.68tm.com.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91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车公庄西路支行

银行账号:3246 5603 1674
 
开户名称: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09033987号   网站地图
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代理|版权代理|驰名商标|版权登记
   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
   版权登记
   经理热线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