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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


  一、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方式、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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