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国内驰名商标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一厂商抢先注册。该公司遂以“同仁堂”
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有关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同仁堂”系
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后,
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
一个国内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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