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