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即国防科工委专利受理处(电话:010-66357147)受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的,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除上述情况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有关主管部门自收到该审查申请之日起的4个月内,将其审查的结果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保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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