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六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即优先权证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只向专利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