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出具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颁发证书时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证书副本”只向颁发证书时的共同专利权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1、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共同权利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的,需提交共同权利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以及原证书复印件。 (2)共同权利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 (3)共同权利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共同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共同权利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 2、不再出具专利证书副本的情况 (1)专利权终止后; (2)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3)专利证书遗失(除专利局原因造成的以外)。 3、可更换专利证书的情况 (1)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专利所有人的,在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2)2006年7月1日之后颁发的专利证书如有损坏,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3)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后换发专利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