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任何人均可以办理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案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案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询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它文件不得复制; 6、办理复制文档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本案申请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利代理机构复制文档,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 (3)其他请求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注:
办理复制文件超过20页的,每页加收1元; 普通: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费用之日(以后到之日为准)起10个工作日。 加急: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费用之日(以后到之日为准)起5个工作日。 办理文件副本费用表 (人民币:元/每件)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 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150 | 100 | 150 | 100 | | 专利登记簿副本 | 专利证书副本 | 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100 | 20 | 100 | 50 | | 专利证书证明 | 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 | 授权程序证明 | 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100 | 50 | 100 | 50 | 100 | 50 | | 复制文件 | 加急 | 普通 | 100 | 20 | | | | | | | | | | | | | |
2008年修订
|